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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新规!事关河北人异地就医!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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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明确了范围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异地就医工作,简化了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可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为使就医更方便,《经办规程》明确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实现“零跑腿、不见面”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同时,参保人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经办规程》明确,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则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
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对于未备案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出院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出院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或住院期间,因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费、违规等原因导致待遇为冻结状态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现金结算,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规定处理。
终审:何义安 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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